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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6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武,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62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芬芳,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武,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燕,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武、林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武、林燕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期内利息8274.75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10.518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被执行人陈武、林燕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林燕有存款57890元,现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后由申请执行人在本院(2016)浙0381执6271号案件中领取50000元。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和解协议,并表示本案与本院(2016)浙0381执6271号案件已一并达成了和解,和解协议载明:一、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陈武、林燕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按照(2016)浙0381民初06211号、(2016)浙0381民初06218号判决书判定的利息计算。二、被执行人陈武于2016年10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6年11月-2018年8月期间,于每月25日偿还4000元,于2018年9月25日偿还剩余所有本息。三、若被执行人陈武有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陈武、林燕纳入失信名单,同意解冻被执行人陈武、林燕所有银行账户。四、若被执行人陈武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申请执行请求扣减被执行人陈武已经履行的部分,一次性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陈武达成和解协议,后续还款日期未到,且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62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吕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戴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