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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永盛来康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范国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永盛来康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范国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2560号原告: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04806-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青桐路73号。法定代表人:王世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全,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永盛来康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99372-X,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中心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国宏。被告:范国宏,男,1972年12月5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原告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与被告永盛来康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范国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盛公司、范国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星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永盛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25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永盛公司承担。3、范国宏对永盛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他公司长期供应覆铜板给永盛公司,双方经过对账,确认截至2016年6月30日永盛公司结欠他公司货款1092400元。此后他公司又向永盛公司供应价值164800元的货物,永盛公司尚拖欠他公司货款共计1257200元。该款经他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另外,在他公司与永盛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永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国宏自愿为永盛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范国宏应当对永盛公司结欠他公司的1257200元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永盛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范国宏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星源公司与永盛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曾订立买卖合同,由星源公司向永盛公司供应覆铜板,永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宏自愿对永盛公司应支付星源公司的货款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7月12日,双方通过往来账项询证函确认,至2016年6月30日止,永盛公司结欠星源公司货款1092400元。此后,星源公司又于2016年6月16日向永盛公司供应了价值164800元的覆铜板,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货款合计为1257200元。由于永盛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范国宏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为此,星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星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往来账项询证函、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以及星源公司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星源公司与永盛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永盛公司向星源公司购买覆铜板后应当支付相应货款。星源公司提供的盖有永盛公司印章的往来账项询证函、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以及星源公司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永盛公司结欠星源公司货款1257200元的事实。对于该货款永盛公司应负给付之责,故本院对于星源公司要求永盛公司支付货款1257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范国宏自愿作为本案货款的担保人并在购销合同担保人处签名,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范国宏应对永盛公司向星源公司支付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永盛公司、范国宏未能提供支付该货款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永盛公司、范国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永盛来康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7200元。二、范国宏对永盛来康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支付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7200负连带保证责任。范国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永盛来康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57元(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永盛来康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范国宏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张 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尹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