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绍映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16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绍映,2009年11月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2010年8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7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1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绍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军路、被告人王绍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绍映至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社区上傅家路*号,撬锁进入103室赵某的租房,窃得明牌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3760元)、银砖一块(价值人民币80元)、硬壳中华香烟一包(价值人民币42元)。案发后,银砖一块、香烟一包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绍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绍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涉案相关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收据(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绍映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绍映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绍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绍映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绍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绍映的违法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绍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王绍映的违法所得财物黄金戒指一枚,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赵某;扣押的犯罪工具铁质六角扳手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 金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