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与花垣县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花垣县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民初291号原告: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花垣县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黄泰贵,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武,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花垣县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边贸市场内县物质局宿舍2栋。法定代表人:全显忠,公司总经理。原告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花垣县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以原、被告正在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田小军人民陪审员 杨 岚人民陪审员 梁正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米成香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