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雪芳与纪华新、洪清廉、泉州市千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雪芳,洪清廉,泉州市千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884号申请执行人:郭雪芳,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回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洪清廉,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纪华新、洪清廉、泉州市千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泉州市千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洪清开,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郭雪芳与被执行人纪华新、洪清廉、泉州市千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纪华新、洪清廉、泉州市千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郭雪芳借款606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纪华新、洪清廉、泉州市千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纪华新、洪清廉、泉州市千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11月20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纪华新、洪清廉、泉州市千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纪华新名下的址在石狮市东西二路南侧林边段莲华住区A幢1-402号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拍卖款不足以偿付抵押债权,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606000元未偿付。本案查控的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纪华新、洪清廉、泉州市千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雪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控的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纪华新、洪清廉、泉州市千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雪芳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8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