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与韩哲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韩哲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1959号原告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公园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1930205-3。法定代表人YAUKAYTONYCHEUNG,中文名:张有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福永,该公司职工。被告韩哲林,男,1960年9月10日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宜州市。原告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哲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良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以被告韩哲林已完全履行合同条款规定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良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丰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