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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都匀市信达市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匀市湘黔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匀市信达市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都匀市湘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26号申请执行人都匀市信达市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317号灵智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6090251-2。法定代表人申田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都匀市湘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制革厂内商住宅底16-20轴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胡端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匀市信达市场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都匀市湘黔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将被执行人租赁的申请执行人位于都匀市灵智广场A02栋1015、1016、1017、1018、1059门面进行强制移交,都匀市湘黔商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房租2.151万元未给付,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军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赖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金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