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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5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聂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聂尚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聂三社区居民委员会,聂尚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5517号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聂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怀臣系该社区主任。被告聂尚峰,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聂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聂尚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世刚,与审判员王娜、代理审判员刘丽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聂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