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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恢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何艺晶与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艺晶,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艺晶,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代理人刘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小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王公塘附一号(金蕾苑A栋201房),组织机构代码:72796152-3。法定代表人冯新力。被执行人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74593902-0。法定代表人杨德辉。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喻朋,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段湾村二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9120332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5152号民事判决书等,于2016年8月2日依法委托广东圣达拍卖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岳麓区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锦园5栋101号房屋(预售证号:XD10-0042)。2016年9月12日,买受人文赛兰以927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岳麓区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锦园5栋101号房屋(预售证号:XD10-004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文赛兰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文赛兰时起转移。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岳麓区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锦园5栋101号房屋(预售证号:XD10-0042)的查封。三、买受人文赛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