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杰申请执行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周杰,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施新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杰与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1249.34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