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6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杨志尧、郑小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杨志尧,郑小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2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传,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华,该行员工。被告:杨志尧,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郑小荷,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杨志尧、郑小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的借款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清偿债务的事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为240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 伟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