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陆太保与赵小军、内蒙古阿拉善盟仁和永泰金属钙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太保,赵小军,内蒙古阿拉善盟仁和永泰金属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太保,男,生于1970年5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赵小军,男,生于1969年12月2日,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阿拉善盟仁和永泰金属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杨宸祥,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陆太保与被执行人赵小军、内蒙古阿拉善盟仁和永泰金属钙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08786.8元〔其中租赁费203829.80元(被执行人内蒙古阿拉善盟仁和永泰金属钙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执行人赵小军所欠租赁费677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57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032元,共计21181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08786.8元,执行费3032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小军在外打工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内蒙古阿拉善盟仁和永泰金属钙业有限公司未生产经营。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房管所和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赵小军名下无企业注册、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在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房管所和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阿拉善盟仁和永泰金属钙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永清助理审判员 苟飞飞助理审判员 安治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