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军,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451号原告王小军,女,生于1970年1月20日,汉族,陕西略阳县人,室。委托代理人袁华生,略阳县横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新林,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恒清,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狮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潘战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军诉被告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具体体现,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王小军承担。审 判 长 王 蓉代理审判员 李微娜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