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8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公与哈尔滨宏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礼店、哈尔滨焰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公,哈尔滨宏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礼店,哈尔滨焰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512号原告李公,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哈尔滨宏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礼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29号。负责人李凯。被告哈尔滨焰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314栋1单元-1层1号、2号。法人代表胡秀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公与被告哈尔滨宏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礼店、哈尔滨焰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公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