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20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艳松诉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富洪第三人谭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松,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富洪,谭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2066号之三原告:何艳松,男,生于1970年3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系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蒲阳镇。法定代表人:马富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系公司员工。被告:马富洪,女,出生于1970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王飞,系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松,系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谭蓉,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炳银,系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系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松诉被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富洪,第三人谭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都江堰支行的账户。以上被冻结的财产限额共计230万元。原告何艳松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限额为23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何艳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都江堰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被冻结的财产限额为230万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益��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