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艳群与李婧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群,李婧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497号原告:杨艳群,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婧鑫,女,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群诉被告李婧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群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群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00元减半收取404.00元,由原告杨艳群承担。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