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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艳群与李婧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群,李婧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497号原告:杨艳群,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婧鑫,女,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群诉被告李婧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群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群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00元减半收取404.00元,由原告杨艳群承担。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