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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崔文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舒兰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崔文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舒兰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671号原告: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陈晓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英,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闫振宏,该公司职员。被告:崔文瀚,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舒兰支公司,住所地舒兰市人。负责人:韩铁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吕兆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文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舒兰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本案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