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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亚丰、柴利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亚丰,柴利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49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赵亮,系营城子信用社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亚丰,男,1983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太平村七组。被执行人:柴利卿,女,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太平村七组。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亚丰、柴利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伊营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23执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