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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马勒发动机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勒发动机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催15号申请人:马勒发动机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汉渝路125号。法定代表人:JOACHIMFISCH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欣,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马勒发动机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8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6000512038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9日,出票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2734元,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勒发动机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马勒发动机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世勇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蒲忠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