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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齐晓峰、时冬梅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五0团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晓峰,时冬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五○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晓峰,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住一五○团。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冬梅(齐晓峰之妻),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一五○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五○团。住所地:石河子西古城镇。法定代表人:贾海滨,该团团长。上诉人齐晓峰、时冬梅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五○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齐晓峰、时冬梅上诉称:本案涉及二上诉人最基本的生存权,且影响重大,应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五○团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产生了重大影响。包括诉讼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情形。本案不存在上述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二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春审 判 员  孙国军代理审判员  杜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