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建东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374号罪犯王建东,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文成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台黄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建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记功。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2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东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