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诉被告张冬娃、陈孝平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张冬娃,陈孝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321号原告: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住所地文县城关南桥河坝。法定代表人:任晓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冬娃,女,现年75岁,甘肃文县人。被告:陈孝平,男,现年46岁,甘肃文县人,系被告张冬娃之子。原告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与被告张冬娃、陈孝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