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盛京银行诉应辉王连双辽油众联等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辽河油田众联商贸实业总公司,应辉,王连双,王双玲,王天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财保1号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王连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女,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辽河油田众联商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王连双。被申请人:应辉,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王连双,女,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王双玲,女,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王天鑫,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或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其自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辽河油田众联商贸实业总公司所有的位于兴隆台区兴海街道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及位于兴隆台区赵家的房屋,期限为3个月。二、查封被申请人应辉所有的位于兴隆台区兴海街道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及位于兴隆台区工业大街北的房屋,期限为3个月。四、查封被申请人王连双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新广厦社区B座4-401房屋,期限为3个月。五、查封被申请人王双玲、王天鑫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南迁的房屋,期限为3个月。六、查封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瀚新紫润茗都49#-102房屋,期限为3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黄劲松审判员 姜 叶审判员 谷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荀瑶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