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5民初5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晓慧与孟宪利、刘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慧,孟宪利,刘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445号之一原告刘晓慧,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孟宪利,男,44岁,蒙古族,个体。被告刘晓英,女,42岁,蒙古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慧诉被告孟宪利、刘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晓英名下的本田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蒙G××××5)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刘晓英名下的本田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蒙G××××5,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友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