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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7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启荣申请执行龙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荣,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杨启荣,男,生于1977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龙伟,男,生于1986年7月7日,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即杨启荣申请执行龙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龙伟下落不明,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樊 勇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