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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会昌县顺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曾美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昌县顺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曾美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会昌县顺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会昌县城九洲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光韶,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曾美桂,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会署县,现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会昌县顺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美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美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