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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4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三环水泵有限公司与山东弘泰福源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三环水泵有限公司,山东弘泰福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4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三环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组织机构代码73496176-7.法定代表人:张斌,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弘泰福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法定代表人:任新建,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弘泰福源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37×××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3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