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魏子绪诉张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子绪,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魏子绪。被执行人张武。上述申请执行人魏子绪诉被执行人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5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00元,利息3144000元(从2013年7月12日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10月21日)本案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2400元,以上共计7230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黎金彪、谢希、耒阳市耒中电站库区管理有限公司、耒阳市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3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心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