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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5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满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满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5337号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满保。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满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河南益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