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汪二高与徐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二高,徐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094号原告:汪二高,男,汉族,1984年8月6日生,住淮安清河区。被告:徐洪,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汪二高与被告徐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汪二高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二高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二高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