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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汪二高与徐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二高,徐洪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094号原告:汪二高,男,汉族,1984年8月6日生,住淮安清河区。被告:徐洪,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汪二高与被告徐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汪二高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二高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二高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