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与孙慧娟、王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孙慧娟,王葵花,陈全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489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住所地濮阳县八公桥镇政府向西20米。组织机构代码证:17423160-X。负责人王香梅,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鲁文志,男,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功理,男,该社职工。被告孙慧娟,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王葵花,女,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被告陈全景,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诉被告孙慧娟、王葵花、陈全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孙慧娟主体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公桥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智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