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刑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史俊杰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俊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697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俊杰,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8月23日被逮捕。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俊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浙0683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史俊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史俊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俊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史俊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史俊杰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俊杰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刑初7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军乐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