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与翁凤辉、饶雪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翁凤辉,饶雪芳,陈建康,严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东昌北路9号。诉讼代表人唐建江,负责人。被执行人翁凤辉,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饶雪芳,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陈建康,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严建青,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康所有的浙A号雅阁牌轿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建康所有的浙A号雅阁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建 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