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公司与类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公司,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财保35号申请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类某。申请人XX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类某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XX公司以许某所有的辽P×××××辉腾牌轿车1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类某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XX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玉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华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