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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2131号原告:何某甲,男,1972年09月0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慧,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0年03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何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05月10日,因被告周某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纯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功平、人民陪审员黄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06月01日向被告周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6年09月0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文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1993年,何某甲和周某在上海打工时相识,1993年下半年按农村习俗结婚,××××年××月××日在原庐江县黄屯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现已成年。婚后,何某甲与周某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周某于2007年在上海打工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何某甲、周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周某未到庭答辩。何某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何某甲的身份证,证明何某甲的身份信息情况;2.庐江县龙桥镇新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何某甲与周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周某2007年在上海打工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3.户口簿,证明周某、婚生子何某乙的身份情况。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到庭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何某甲和周某在上海打工时相识,1993年下半年按农村习俗结婚,××××年××月××日,双方在原庐江县黄屯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现结婚证已遗失。××××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现已成年。婚后,何某甲与周某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周某于2007年在上海打工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何某甲与周某相识后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何某甲与周某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07年,周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至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达9年之久,可见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何某甲离婚态度坚决,本院衡量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何某甲要求与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纯万审 判 员  宋功平人民陪审员  黄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盼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