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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建远与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远,王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044号原告王建远,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强,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远诉被告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远负担。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