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建远与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远,王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044号原告王建远,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强,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远诉被告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远负担。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赵其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