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范志俭与杜海涛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志俭,杜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范志俭被执行人:杜海涛本院在执行范志俭与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鹏飞审判员 :王成明审判员 :李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