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刑更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祁拉柱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拉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116号罪犯祁拉���,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寿阳县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1)晋中中法刑初字第7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拉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2月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晋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5月9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9月2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1月1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6月1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祁拉柱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缝纫制包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6年4月获监狱嘉奖奖励;2013年6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4月、2014年12月、2014年12月、2015年10月、2016年4月九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祁拉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拉柱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马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