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云与邹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徐云,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邹敏,男,1978年7月5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邹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敏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邹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邹敏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海审 判 员  周绪平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潇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