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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与姬长江、刘丛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姬长江,刘丛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财保80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8909368X(1-1)。负责人:储士会,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姬长江,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刘丛静,女,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姬长江、刘丛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抵押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银行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姬长江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公安路永安花苑2号楼1单元302室及车库15号(产权证号31071**)和刘丛静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民惠路(保险公司宿舍)南楼5层西单元东室及车库(产权证号3735**),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手续。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