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6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811号福泰商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张久成,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分局执法监察科科长。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2016年4月12日,该局作出“保国土资莲罚字(2016)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国辉非法占地案予以处罚。2016年7月15日,经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催告其仍拒不履行,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海波审判员 马云燕审判员 李全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