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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和平支行与郭小平、王小永、太原福源鑫凯科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和平支行,郭小平,王小永,太原福源鑫凯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9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和平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负责人武剑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小平,男,1961年7月3日出生,住太原市。被执行人王小永,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太原福源鑫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9号1栋底商2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小平、王小永、太原福源鑫凯科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08)万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小平、王小永、太原福源鑫凯科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和平支行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