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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潍城恢执字第35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连覃、于宗训等与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连覃,于宗训,于萍萍,刘桂兰,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潍城恢执字第354-1-2号申请执行人:于连覃。申请执行人:于宗训。申请执行人:于萍萍。申请执行人:刘桂兰。被执行人:刘伟。本院在执行于连覃、于宗训、于萍萍、刘桂兰与刘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会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