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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雷家沟村委会与被告郝家河村委会、寨则河村民小组、国土宝塔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雷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郝家河村村民委员会,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郝家河村村民委员会寨则河村民小组,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宝塔分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007号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雷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雷家沟村委会)。住所地:宝塔区姚店镇雷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雷红伟,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郝家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郝家河村委会)。住所地:宝塔区姚店镇郝家河村。法定代表人:张广德,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郝家河村村民委员会寨则河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寨则河村民小组)。住所地:宝塔区姚店镇寨则河村。负责人:安志钱,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宝塔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宝塔分局)。住所地:宝塔区七里铺。法定代表人:何德智,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家沟村委会与被告郝家河村委会、寨则河村民小组、国土宝塔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家沟村委会于2016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雷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83元,实际由原告负担1183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