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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更4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付梦群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梦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4266号罪犯付梦群,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金山路火车桥洞下出租屋。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建议本院对罪犯付梦群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梦群于2014年11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1日。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六年,余刑一年。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贵定县司法局和贵州省贵定县司法局金南街道司法所均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50-2号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及付梦群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梦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实际服刑六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梦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源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峤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