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洪军与王秋峰、张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军,王秋峰,张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236号原告:郭洪军,男。被告:王秋峰,男。被告:张玉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军诉被告王秋峰、张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洪军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秋峰、张玉丽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王秋峰、张玉丽同等价值财物,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251004190028120177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洪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秋峰、张玉丽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王秋峰、张玉丽同等价值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戴玉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