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恢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顺平与杨顺模、李玉琴借款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平,杨顺模,李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恢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顺平。被执行人杨顺模。被执行人李玉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第52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顺平与被执行人杨顺模、李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顺模、李玉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存款。本院决定对冻结存款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顺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存款2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