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国琴、沈赞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琴,沈赞锋,刘国琴,沈赞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琴,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沈赞锋,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琴与被执行人沈赞锋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77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施建美、伍吉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67820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77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震云审 判 员 范 伟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