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2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2643号之一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9467980H。法定代表人:杨余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思泉,该公司法务。被告: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037295942。法定代表人:孟成君,总经理。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海洋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64元,减半收取计8232元,由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武人民陪审员 尚学勤人民陪审员 朱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