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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谭金雄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沈鸿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沈鸿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民初2024号原告:谭金雄,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钦有,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七路**号首层、第*层。负责人:谭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坚,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辉,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鸿基,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原告谭金雄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沈鸿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何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金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钦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辉、被告沈鸿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金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沈鸿基共同赔偿原告39099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14时45分,沈鸿基驾驶粤×××××号轿车在茂南官渡一路出入境办证厅对面路段倒车过程中与柯宇停放的粤×××××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接着又连环造成粤×××××轿车被水浸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鸿基负全部责任,柯宇无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是肇事粤×××××号轿车的交通强制保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鸿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沈鸿基应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拖车费300元、价格鉴定费1800元、汽车修理费36999元,合计3909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辨称,事故发生时,车辆已停驶在路边,本次的事故很轻微,没有导致原告的车辆浸水。事故前车辆已经浸水,原告的车辆损失与本次事故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沈鸿基辨称,一、事故发生后,被告沈鸿基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并报警处理。经保险公司核定原告粤×××××号车右侧车身划痕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被告沈鸿基赔偿喷漆修复费900元给原告。二、粤×××××号车维修费用39099元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被告沈鸿基不应赔偿。1、事故发生前,粤×××××号车已被路面积水水浸熄火。粤×××××号车通过涉水路面,被积水水浸熄火。被告沈鸿基驾驶粤K4V6**车倒车后退时,喇叭失灵,无法提示原告让道,只有通过危险警告灯告知原告,但原告没有任何动静,等待时间长了,被告沈鸿基的车也被水浸熄火,被水推向原告的粤×××××号车而发生事故。2、从碰撞的痕迹及部位来看,双方轻微碰撞且没有撞到粤×××××号车的车头,不可能导致发动机严重受损。3、原告车辆发动机受损是因为驾驶人柯宇二次启动发动机,导致路面积水倒吸进入发动机而损坏,并非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4、被告沈鸿基的车辆同样被水浸,没有二次启动发动机,所以没有造成发动机受损。三、如果原告的损失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鸿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四、本案的赔偿处理中,被告沈鸿基积极协助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受理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14时45分,被告沈鸿基驾驶粤×××××轿车,倒车过程中与柯宇停放的粤×××××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接着又连环造成粤×××××轿车被水浸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沈鸿基未按规定倒车负全部责任,柯宇无责任。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被告沈鸿基与柯宇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由被告沈鸿基负责赔偿两车碰撞损坏的修复费用及粤×××××轿车被水浸损坏的修复费用,以此结案。2016年7月5日,经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委托评估,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16]1072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损失价格结论如下:更换零配件36项价格为33879元,修理项目7项价格为3900元;鉴定损失总价37779元。涉案粤×××××轿车的所有人为原告谭金雄,支付粤×××××轿车维修费36999元、事故车物损价格鉴定费1800元、拖车费300元。涉案粤×××××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沈鸿基,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3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被告沈鸿基支付了粤×××××轿车喷漆维修费900元给原告谭金雄,原告谭金雄诉求的损失不包括该维修费。2016年9月9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对粤K962**号机动车进行重新鉴定。上述事实有原告谭金雄提交的身份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票据、物价鉴定结论书、鉴定表、被告沈鸿基提交的身份证、票据、照片、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沈鸿基未按规定倒车负全部责任,柯宇无责任,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沈鸿基与柯宇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沈鸿基负责赔偿两车碰撞损坏的修复费用及粤×××××轿车被水浸损坏的修复费用,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沈鸿基抗辩粤×××××号轿车维修费用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谭金雄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沈鸿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谭金雄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遭受的维修费36999元、鉴定费1800元、拖车费300元,合计39099元为其实际损失费用,理应获得赔偿,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37099元(39099元-2000元)给原告谭金雄。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是经国家认证的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独立于原、被告的第三方,其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其作出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申请对粤×××××号机动车进行重新鉴定,由于没有提供证据推翻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由于原告谭金雄的损失未超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赔偿限额,原告谭金雄诉请被告沈鸿基共同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37099元给原告谭金雄。二、驳回原告谭金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9元(原告已预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389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红速录员  柯松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